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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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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律师,执业多年,非常熟悉各类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能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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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房产继承比例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来源:杨浦区房产继承合同律师
[导读]:  宋律师,杨浦区房产继承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

 宋,杨浦区房产继承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现代社会,父母去世是会给子女遗留下一笔财产的,不过很多家庭的子女都会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甚至闹到法院,由法院来审理分割遗产,那么你知道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现在,就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一、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有哪些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三、继承权放弃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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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比例是多少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房产继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但房产继承人是谁呢是配偶还是子女还是父母呢如果都可以,房产继承比例是多少呢下面早好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产继承的方式


  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房产继承比例


  1、先将一方的房屋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然后由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 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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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产继承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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