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杨浦区房产继承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例:刘女士:;我和老公有一个7岁大的儿子。今年6月开始,我老公好像外面有了女人,提出要和我离婚。我们婚后在虹口同一个小区买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登记在我和老公名下,另一套登记在我和女儿名下。现在我和老公初步达成口头协议:两套房子一套登记在我的名下,一套登记在老公和女儿名下;女儿归我抚养,协议离婚1年后老公以100万的价格取得女儿的一半房屋产权。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协议离婚1年后老公没有100万元,我能处置女儿的一半房屋产权吗;
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需要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抚养做出安排。根据你们的情况,对上述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协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这样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但在双方正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均可以对离婚协议进行反悔,只要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才真正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你女儿的财产,这一套房屋如果对产权比例没有做约定的视为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这属于你女儿的个人财产。鉴于你女儿尚未成年,只要在确实为她利益需要支出大笔费用,且你老公也同意的情况下,你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代为对房屋进行处置,且要保证房屋的处置款确实用于她。对于这笔款项的运用,你老公有权监督。简单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你可以代为女儿处置这套房屋的份额。
近日,王女士询问:自己的姑姑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指定由自己继承,现姑姑去世了,该如何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需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
为此,记者走访了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经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继承法中,明确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立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嘱中指定由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遗产的,称为遗赠,承受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的受赠人。根据国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继承人按下列情况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一是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尚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之下,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文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
二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需持遗嘱公证书、遗嘱人死亡证明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对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后,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文书。继承人携带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在此类继承登记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如属法定继承人之列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若属法定继承人之外,属遗赠性质的,受赠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中的王女士,虽持有遗嘱公证书,但必须在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生效的继承权公证之后,方可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又因其不属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之列,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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